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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排污许可领域)

发布时间:2024-01-05 作者: 食品检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济南、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日照等市的6个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2023年4月,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联合开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发现济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变更了排污许可证,将原排污许可证中核准的4t/h和10t/h燃气锅炉各1台变更为4t/h燃气锅炉1台,2个废气排放口减为1个废气排放口,该公司在变更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使用10t/h燃气锅炉和对应排放口,产生的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通过新增的废气排放口排放。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增加后,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6万元罚款。

  个别排污单位依法依证排污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现象屡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增强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意识,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上的水准与执法监管效能。

  2023年4月,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联合开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发现枣庄某塑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信息中缺少2022年二甲苯、氯化氢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历史自行监测数据。经调查,该公司2022年实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2109万元罚款。

  排污单位应履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信息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的有效结合。

  2023年3月,东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建有3条玻璃纤维管道缠绕机生产线月自主验收后生产至今,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经调查,该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五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类别,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仅于2021年2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改变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0万元罚款。

  个别排污单位为降低管理成本,擅自改变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导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充分的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发现违法公司可以提供信息支持,为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到依法持证,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2022年11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未查询到山东某铜业公司的排污许可信息。该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七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有轧制或者退火工序的”类别,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10000吨/年铜排生产项目熔铜工段正在生产,有颗粒物排放,且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本案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现场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有效衔接的成果,逐步提升了执法精准度,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使监管更精准,执法更高效。

  2023年2月2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青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嫌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经系统核算和现场调查,该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分别为56.1吨、63.2吨,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43.2吨/年的0.29倍、0.46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0万元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采取了自动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精准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警示排污单位应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依证管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与总量限值排放。

  2023年3月,日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对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推送的超标排放问题线索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2023年3月15日至3月21日,莒县某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氮排放浓度持续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氮排放浓度限值(15mg/L),期间排放浓度最高达到41mg/L,超过排放浓度限值1.73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2.5万元罚款。

  污水处理厂作为水污染物治理的重要工程,应当担负起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以排污许可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既显示出“依法治污、依证监管”的决心,同时也警示其他排污单位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中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长期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