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政策 护理案例纳入北京市护理职称评审要求

发布时间:2023-11-19 作者: atp荧光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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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实施办法中,明确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卫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与影响力。卫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专利、专著、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报告、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论文论著等。

  “护理案例”指解决本专业病例、体现申报人业务水平的护理案例。材料提交建议:提交申报人亲自参与护理病例整一个完整的过程的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护理过程中的各种评估单、记录单、健康教育单等,以病案记录签名为准。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专业上班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在主管护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普遍的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有关专业1名院士或2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3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专业方面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表彰并产生积极影响。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专业上班时间不少于35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护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副主任护师岗位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主任护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普遍的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有关专业2名院士或3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4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重大专业方面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并产生重要影响。

  (1)熟练掌握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护理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的新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推广应用。

  (2)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助产、儿科、口腔科、眼耳鼻咽喉科、老年、精神心理、肿瘤、传染病、急诊急救、重症监护、血液净化、手术/麻醉、消毒供应、中医、伤口造口护理、静脉输液治疗护理、血站采供血技术、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等某一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患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熟练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患者,处理本专业急危重症及疑难复杂等护理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病情观察、评估、干预及应急处理的能力。

  (3)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管护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疑难复杂问题、参与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有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护师、专科护士、研究生、进修人员,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于临床实践。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助产、儿科、口腔科、眼耳鼻咽喉科、老年、精神心理、肿瘤、传染病、急诊急救、重症监护、血液净化、手术/麻醉、消毒供应、中医、伤口造口护理、静脉输液治疗护理、血站采供血技术、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等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针对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开展高级护理实践。具备解决疑难、急危重症、复杂或罕见病等患者护理问题能力。

  (3)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4)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病情观察、评估、干预及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在护理临床、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培养高水平人才。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护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熟练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的疑难复杂问题、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高质量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在推动医护一体化、多学科合作等护理新模式建设方面形成的项目报告。

  (2)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有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少数护师、专科护士、研究生、进修人员,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教育培训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